2020-08-19 文都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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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律硕士中国宪法学考点: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选举经费,选民与代表的关系,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
二、选举制度的功能
选举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人民经由选举的方式进行合法性的授权,经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因此而获得了治理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性基础。
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公民”一词的核心内涵就包括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公民参与政治的最直接的方式是选举,用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相关政见、立场和见解所持有的态度。
选举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当政权面临选举压力的时候,它必然更容易回应民众的要求,而不是领导的偏好;另外,它也更容易成为责任政府。如果它不向人民负责,那么,执政者就不可能获得下一轮选举的胜利。
三、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的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确立了比较完善的选举制度。1979年我国颁布了新的选举法。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较,1979年选举法主要在两个方面有了新的发展,一是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二是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此后,又在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和2015年进行了6次修正。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最新一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一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人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人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增加一款:“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3)增加了对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4)将条文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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