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经济法必背手册
时间:2020-05-09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考点 1: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①自然人(公民):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②组织: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注意】①法人组织: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②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③国家。
(2)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
界定标准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以上(≥18周岁) |
16周岁≦X<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养活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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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X<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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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3)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刑事责任能力
①负刑事责任 |
a.≥16周岁犯罪 |
b.14周岁≤X<16周岁的公民,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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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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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
②从轻/减轻处罚 |
a.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 |
b.14周岁≤X<18周岁的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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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已满 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 |
|
d.过失犯罪 |
(4)法律关系客体范围
考点 2:法律事实
考点 3:法的形式
【注意 1】“1+3 立法机构人大及人大常委”是指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经济特区省、市人大。
【注意 2】“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1+3)”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机构,省、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考点 1.仲裁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
适用 |
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
不能仲裁 |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
|
不适用 |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考点 2.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
形式 |
书面 |
内容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补充协议——不补充才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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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①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终止、无效都不影响其效力 ②约束当事人的起诉权;③约束法院的管辖权;④约束仲裁机构的管辖权 |
考点 3.审判制度(4个)
(1)合议制度
①一审
a.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的民事案件除外。
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注意】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考点 4.仲裁裁决
考点5.地域管辖
纠纷类型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被告住所地
|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6: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之日+3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被侵害之日+20年
考点7: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情形
类型 |
具体规定 |
中止 |
一看期限: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中断 |
两个提起: |
第三节 法律责任
考点 1: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
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
责任类别 |
具体形式 |
|
刑事责任 |
(1)主刑 |
①管制(“323”):3个月以上 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 3年 ②拘役(“161”): 1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 1年 ③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 a.总和刑期不满 35年的,数罪并罚最高 20年 b.总和刑期在 35年以上的,数罪并罚最高 25年 ④无期徒刑;⑤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 2年执行) |
(2)附加刑 |
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
(3)行政责任:
责任类别 |
具体形式 |
(1)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
(2)行政处分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 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谁来管:单位负责人;
(2)管什么:真实性、完整性;
(3)不能做:不授意、不指使、不强令违法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考点 1: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填制的要求 ①不真实不合法——不受理+要报告;②不准确不完整——要退回+要补正
(2)不得涂改 ①内容错误——重开或更正+更正处盖章;②金额错误——重开
考点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 |
会计档案 |
永久 |
一报一书两清册(保管+销毁) |
30年 |
两类凭证,四类账簿,一移交清册 |
10年 |
两表一单三报告 |
5年 |
固定资产卡片 |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考点 1:会计岗位的设置要求
(1)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考点 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2)回避情形:(直系亲属)
①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
【注意】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考点 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一般人员:会计主管监交
(2)会计主管:单位负责人监交
(3)交接要求:按清册逐项→点收→三签章→三份移交清册
(4)继续使用:连续性
(5)责任承担:谁的责任谁承担
考点 4:不得销毁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2)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
考点 1:会计职业道德
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 1:出票日期加壹和加零
事项 |
要求 |
收款人名称 |
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
出票日期 |
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记忆口诀】月为“壹”、“贰”和“壹拾”,一到九日与逢十,以上两项要加“零”,十到十九要加“壹” |
金额 |
金额应记两方面,中文大写与数字。两者一致是要求,不一致时就无效 |
考点2:签章的要求
1)单位、银行: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1: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2)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存款人(12项):除个人以外。
【注意】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外地常设机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机构。
4)开户证明文件(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为例):
①营业执照正本;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如果委托办理)。
考点 2:一般存款账户
(1)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可以现金缴存,但不得现金支取。
(3)没有数量限制,但须在基本户开户行以外开立。
(4)开户证明文件:
①基本户开户许可证;②开立基本户规定的证明文件;③其他:借款合同/有关证明。
考点 3:临时存款账户
1)适用范围: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增资;④军队、武警承担基本建设或异地执行作战、演习、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2)开立时须出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年。
4)可支取现金,但验资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考点4:个人银行存款账户
1)种类:
种类 |
Ⅰ类户 |
Ⅱ类户 |
Ⅲ类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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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
①存款 ②购买金融产品 ③转账 ④消费、缴费 ⑤提现 |
①存款 ②购买金融产品 ③限额消费和缴费 ④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⑤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 ⑥提现 |
①限额消费、缴费 ②限额向非绑定账 户转出资金 ③非绑定账户资金 转入资金 |
|
开户方式 |
柜面 |
√ |
√ |
√ |
自助 |
现 场 核 验 开 户 申 请人身份信息,可 开Ⅰ类户 |
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和Ⅲ类户 |
||
电子渠道 |
× |
√ |
√ |
2)限额:
账户 |
类型 |
限额 |
Ⅱ类户 |
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 |
日累计限额 1万元、年累计限额 20万元 |
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 |
||
Ⅲ类户 |
消费和缴费支付 |
日累计限额 5000元、年累计限额 10万元 【注意】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 1000元 |
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
||
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 |
3)单位户支付给个人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万元(不包含 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第三节 票据
考点 1:票据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考点2:票据的权利
1.票据权利包括: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
2)追索权(第二顺序)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除税收、继承、赠与可以无偿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票据追索权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行使追索权,可不按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开始追索的,对其他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考点3:票据的挂失支付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考点 4:票据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 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 3个月
考点5: 支票
1.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收款人名称。
未补记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 10日
3.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个月
4.背书:
1)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5.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6.空头支票
票面金额的5%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考点6:商业汇票
1.提示付款期限: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日内提示付款
2.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XX”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⑧出票人名称(电子商业汇票)
⑨票据到期日(电子商业汇票)
3.贴现利息:
①贴现利息=票面金额×日贴现率×贴现期
②贴现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 1日(算头不算尾)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应另加 3天的划款日期
4.贴现条件:
①未到期;
②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③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④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⑤提供与其直接前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5.保证:
汇票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6.背书:
①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②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7.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①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存交其开户银行
②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每天 0.5‰计收利息。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考点 1:国内信用证
1.国内信用证的性质
项目 |
具体规定 |
|
基本要求 |
①人民币计价。 |
|
用途 |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
适用 |
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结算服务 |
|
分类 |
即期 |
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 |
远期 |
①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 |
2.国内信用证相关程序的综合
涉及主体 |
产生方式 |
具体规定 |
开证行 |
申请人申请 |
①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
通知行 |
①开证申请人指定 |
①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 |
交单行 |
受益人委托 |
交单行应在收单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对其审核相符的单据寄单并附寄一份交单面函 |
保兑行 |
开证行授权 |
①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 |
转让行 |
开证行指定 |
①开证行指定后,第一受益人委托其转让 |
议付行 |
开证行指定 |
①信用证注明“可议付”的,才可议付 |
考点 2:预付卡
|
记名预付卡 |
不记名预付卡 |
(1)透支 |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
|
(2)资金限额 |
单张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5 000元 |
单张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1 000元 |
(3)挂失 |
可挂失 |
不可挂失 |
(4)赎回 |
可赎回(购卡 3个月后) |
不可赎回 |
(5)有效期 |
不得设置有效期 |
①不得低于 3年 ②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
(6)提供身份证 |
需要 |
购买 1万元以上需要 |
(7)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 |
不可以 |
不可以 |
(8)转账购买 |
单位:一次性购买 5 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 50 000元以上 |
|
(9)转账充值 |
一次性充值 5000元以上 |
|
(10)使用规定 |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 不得用于购买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 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
|
(11)发卡机构的资金管理 |
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 |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 般 范 围 |
(1)销售及进口货物 |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
|
(2)提供应税劳务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3)销售服务 |
①运输业(9%) |
陆路、水路、航空、管道 |
|
②邮政业(9%) |
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其他服务 |
||
③电信业 |
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务 |
||
④建筑业(9%) |
工程、修缮、装饰、安装、其他建筑 |
||
⑤金融业(6%) |
贷款、直接收费金融、保险、金融商品转让 |
||
⑥现代服务业(6%) |
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 、商务辅助 |
||
⑦生活服务业(6%) |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 |
||
(4)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
①销售无形资产 |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
②销售不动产(9%) |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
考点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小规模纳税人 |
具体情况 |
计税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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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个人 |
免征增值税 |
|||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
(3)销售旧货 |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3% |
|||
一般纳税人 |
自己使用过物品 |
(1)固定资产 |
①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 扣过进项税 |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②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 |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2)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
||||
旧货 |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考点 3: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的构成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
|
包括: 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 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
价税分离 |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注意】默认含税销售额:(1)零售价;(2)价外费用;(3)普通发票:(4)逾期押金 |
|
视同销售 |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本人近期均价 ②他人近期均价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a.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b.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
特殊销售方式 |
①商业折扣 |
a.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税 |
b.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
②以旧换新 |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注意】金银首饰: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征收增值税 |
|
③包装物押金 |
a.一般货物(包括啤酒、黄酒):收取的 1 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单独核算,不并入销售额 |
|
b.一般货物(包括啤酒、黄酒):按合同约定逾期或收取 1 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
||
c.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收取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
视同销售货物
①委托代销;②销售代销;③异地移送
④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
⑤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
【注意】对内行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对外行为: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考点 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凭票抵扣 |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注意 1】购入自用的“两车一艇(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③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计算抵扣 |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考点 5: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 |
①外购货物用于内部消费 |
|
②管理不善+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
|
|
③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
|
|
④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 |
|
|
⑤按简易办法征收 |
|
|
进项税额转出 |
①知道税额直接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税款 |
|
②不知道税额,先计算出税额还原成“①” a.产品:进项税额转出=不含税价款×税率 b.运费:进项税额转出=运费×11% c.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11%)×11% d.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
考点 6: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考点 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用途 |
举例 |
税务处理要点 |
|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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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的烟丝生产卷烟 |
①移送时不征收消费税 |
|
②终端产品出厂销售时征收消费税 |
|||
2)用于其他方面 |
①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将自产的黄酒移送生产调味料酒 |
a.移送时征收消费税 |
b.终端产品出厂销售时不征收消费税 |
|||
②用于在建工程、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 |
将自产的白酒发放职 工福利 |
移送时征收消费税 |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 |
消费税纳税人 |
消费税的征收 |
个人 |
委托方 |
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
单位 |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
(3)零售应税消费品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注意】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2016.12.1起):
①界定:零售价 130万元以上(不含增值税);
②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③政策: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 10%。
(4)批发销售卷烟
①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企业不交消费税
②卷烟消费税改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税
③兼营批发和零售
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全部计征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考点 2: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征税环节 适用范围
生产环节
基本环节 进口环节 除按照规定在零售环节纳税的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环节
特殊环节
|
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批发环节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
考点 3: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消费税
税率形式 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考点 4: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价格 从价定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自产自用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委托加工 ÷(1-比例税率)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进口环节 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考点 5: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用于换投抵方面(换:换取;投:投资;抵:抵偿):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注意】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考点 2:不征税收入
① 财政拨款。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考点 3:准予扣除的项目
项目 |
扣除规定 |
|
三项经费 |
a.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 b.工会经费不超过 2%的部分 c.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 8%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 1】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 2】超出限额,按限额扣除;未超出限额按实际扣除 |
|
利息费用 |
a.据实扣除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金融企业的存款利息、同业拆借利息、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 |
b.不得超额扣除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内部职工、自然人借款的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
|
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 不超过规定比例(债资比)的部分,才准予扣除 |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a.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 b.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业务招待费 |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 60%扣除 【注意】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
|
党组织工作经费(新增)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考点 4:不得扣除的项目
包括: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企业之间管理费、罚金、罚款、被没收、未经核定准备金、赞助支出、超标准捐赠等。
考点 5:应纳税所得额
①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②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考点 6: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不征税收入 VS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①财政拨款 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
①国债利息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2)减、免税所得
免证 |
农作物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种植、家禽饲养、林产品的采集、远洋捕捞 |
减半征收 |
种花、种茶、种香料、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注意 1】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注意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 1~3年免征,第 4~6年减半征收。
【注意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 1~3年免征,第 4~6年减半征收。
(3)加计扣除
①三“新”研发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情形 |
一般企业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未形成无形资产 |
50%加计扣除 |
75%加计扣除 |
形成无形资产 |
150%税前摊销 |
175%税前摊销 |
②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4)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加速折旧
①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 60%。
②采取加速折旧年限: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6)减计收入
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1.个税*
1)个税*策将原先分类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计征
2)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免征额由此前的3500元调整为5000元(每年6万元)
3)首次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
4)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跟此前工资薪金税率一致,均是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拓宽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5)应纳税额=(每一纳税年度收益额-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工资 薪金所得
1)一般规定。
a.计入工资: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
b.不计入工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特殊规定。
a.内退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b.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c.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部分的,按规定计税;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税。
d.退休人员: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
金所得”征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 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劳务报酬所得
征税范围:
1)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3)受雇于律师个人。
4)证券经纪人佣金(展业成本部分——不计入)。
4.稿酬所得
(1)征税范围:
①个人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②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征税范围:
①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②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④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 2:财产租赁所得
(1)征税范围:个人出租/转租取得的所得。
(2)计征方法:按次征收,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每次(月)收入不足 4 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或 10%)②每次(月)收入 4 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 10%)考点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注意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征税。【注意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
持股期限 |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 |
全额计征 |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 |
减按 50%计征 |
超过 1年的 |
暂免征税 |
考点 7:公益性捐赠支出
捐赠对象 |
税前扣除处理 |
|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全额扣除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 |
(1)红十字 |
全额扣除
|
(2)农村义务教育 |
||
(3)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
||
(4)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
||
(5)通过特定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 |
||
(6)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
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 30%部分 |
|
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
不得从税前扣除 |
考点 8: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考点 9:税收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保险赔款;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规定免税;
6)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征税。
7)个人转让自用达 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税。
8)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800元,暂免征个税;>800元,全额征税;
9)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 万元的暂免征个税;超过 1 万元,全额征收;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考点 1:房产税的纳税人
产权 |
(1)属国家所有,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
(2)属集体和个人,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
|
(3)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
|
(4)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
|
(5)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
考点 2:房产税的计算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计税公式 |
(1)从价计征 |
房产余值 |
1.2% |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2)从租计征 |
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
12%(或4%) |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 |
考点 3: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
时间 |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自 xxx之次月起 |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
|
(4)购置新建商品房 |
|
(5)购置存量房 |
|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
|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考点 1:契税的征税范围
(1)征:出让;转让,买卖、赠予、交换、投资、抵债、获奖、预购。
(2)不征:典当、继承、分割、出租、抵押。
考点 2:契税的计税依据
项目 |
计税依据 |
买卖 |
成交价格 |
赠与 |
市场价格 |
交换 |
价格差额 |
划拨转让 |
补交 |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 1: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注意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注意 2】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4)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考点 2:必须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清算条件 |
情形 |
(1)应当 |
①全部竣工 +卖完 |
②未竣工 + 整体转让 |
|
③直接转让——土地权 |
|
(2)可要求 |
①竣工验收+卖 85%以上 |
②预售 3年——未卖完 |
|
③未清算——申请注销 |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考点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1)以测定土地面积为准;
2)未测定,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证书确定土地面积为准;
3)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考点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 xxx之次月起
|
(2)购置存量房 |
|
(3)出租、出借房产 |
|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5)新征用的非耕地 |
|
(6)新征用的耕地 |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时 |
第五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考点 1:应纳税额计算
税目 |
计税单位 |
应纳税额 |
(1)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
辆 |
辆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2)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
整备质量每吨 |
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3)挂车 |
整备质量吨位数×货车适用年基准税额×50% |
|
(4)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5)非机动驳船、拖船 |
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
|
(6)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
第六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考点 1:纳税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1)立合同人——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账簿人——该“账簿”指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3)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
(4)领受人——权利证照;
(5)使用人——国外订立合同国内使用;
考点 2:印花税的计算
①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②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考点 1: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项目 |
具体规定 |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
|
范围 |
①原油 |
|
税率 |
比例税率 |
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 |
定额税率 |
①经营分散的黏土、砂石 |
|
计税依据 |
销售额 |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①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
|
税收优惠 |
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
第八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考点 1: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
【注意】不缴纳情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
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考点 2: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1)免征 |
①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
②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
|
(2)减按每平米 2元 |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 |
(3)减半征收 |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征管
考点1:适用范围: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由其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点2: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税收管理
考点 1:多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考点 2:设置账簿: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考点 3: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以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以收到该数据电文为申报日期;
(4)其他方式申报: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考点 1:税款征收的方式
方式 |
适用范围 |
查账征收 |
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 |
查定征收 |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 |
查验征收 |
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 |
定期定额征收 |
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户 |
考点 2: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按规定可不设置账簿;
(2)按规定应设未设账簿;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4)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考点 3: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金额=应纳税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2)不适用:①维持生活必需品、住房;②单价 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注意】不含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一处以外的住房。
(3)期限:≤6 个月。
考点 4:强制执行措施
(1)措施:①强制扣款,即通知其开户银行直接扣缴税款;
②拍卖变卖其价值=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范围:
①对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②不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同税收保全措施)。
考点 5:税务机关纳税检查的职务
①查账权;②场地检查权;③责成提供资料权;④询问权;⑤交通邮政检查权;⑥存款账户检查权。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考点 1: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征税行为 |
实体法要素 |
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 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税款征收方式 |
征收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
|
处罚方式 |
加收滞纳金 |
- 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情形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行政诉讼。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 1:劳动关系的建立:自用工之日起。
考点 2: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①用工之日起≤1个月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1个月内订立 |
|
劳动者不签 |
a.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b.无需支付经济补偿;c.支付劳动报酬 |
|
②1个月<用工之日起<1年 |
用人单位未签 |
a.每月支付 2倍工资;b.补订书面合同 |
劳动者不签 |
a.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b.支付经济补偿 |
|
③用工之日起≥1年 |
用人单位未签 |
a.11 个月双倍工资;b.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的当日已经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 |
【注意】单位违反规定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倍的工资。
考点 3: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1)必备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可备条款:
①试用期;
②服务期;
③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考点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订立情形 |
(1)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的 |
(2)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年的 【注意】此条针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改制 |
|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注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考点 5:年休假
工作年限 |
1≤X<10年 |
10≤ X<20年 |
≥20年 |
年假天数 |
5天 |
10天 |
15天 |
不享受情形 |
请病假≥2个月 |
请病假≥3个月 |
请病假≥4个月 |
①享受寒暑假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请事假累计≥20天且不扣工资的 |
【注意 1】职工连续工作 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注意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考点 6:劳动报酬
(1)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支付。
(2)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单位应按协议/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支付工资。
考点 7:加班费的计算
加班时段 |
是否可以补休做补偿 |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
工作日 |
× |
150% |
休息日 |
√ |
200% |
节假日 |
× |
300% |
考点8: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期限 |
①短期的:a.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b.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 c.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②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
≤1个月 |
③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
≤2个月 |
④长期:a.劳动合同期限≥3年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6个月 |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考点 9:服务期
(1)适用范围: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约定。
【注意】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合同期顺延;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违约责任:
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②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③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考点 10: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①提前通知 (“不想干”) |
a.试用期:提前 3日通知 b.正式员工: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
× |
②随时通知 (“没法干”) |
用人单位的过错但没有危及人身安全的(8条) 【注意】什么时候想走什么时候说就行 |
√ |
③不需事先告知 (“没命干”) |
用人单位的过错并危及人身安全的(2条) 【注意】根本不必告知,再不走命就没了 |
√ |
考点 11: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
①随时通知(“不能用”) |
a.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b.劳动者有过错 |
× |
|
②提前通知(“没法用”) |
无过失性辞退: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c.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彼此同意变更 【注意】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 1个月工资 |
√
|
|
③经济裁员(“没办法”) |
适 用情形 |
企业经营困难(必须为经济原因且满足法定条件) |
√ |
特别程序 |
a.裁减≥20人或裁减<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提前 30日向工会/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b.裁减<20人且占职工总数<10%,无需上述程序。 |
考点 12:劳动合同的终止
(1)可以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
||
①“期满” |
a.用人单位不续签 |
|
√ |
b.用人单位续签 |
降低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 |
√
|
|
维持或提高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 |
× |
||
②“退休” |
a.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b.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 |
|
③“死了” |
a.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
× |
|
b.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解散 |
√ |
( 2)不能解除、终止的情形:
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a.未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b.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 |
②已经有病:a.在本单位患职业病;b.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 |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考点 1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
||
工作年限 |
①满 1年 = 1个月工资;②≥6个月 = 1个月工资; ③<6个月 = 0.5个月工资 |
|
月工资 |
正常工资 |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低工资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
高工资 |
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的数额支付 【注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年 |
考点14:劳务派遣
项目 |
具体规定 |
|
适用范围 |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
相关主体义务 |
劳务派遣单位 |
①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 |
相关主体义务 |
用工单位 |
①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
考点15:劳动仲裁
基本规定 |
①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
|
参加人 |
当事人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当事人代表 |
劳动者一方 “10人以上”推举“3至5名”代表 |
|
代理人 |
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为其指定 |
|
第三人 |
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
|
劳动仲裁管辖 |
①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
申请 |
时效期限 |
①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
申请方式 |
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
|
开庭 |
开庭并“公开”、执行仲裁庭制、适用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与调解 |
|
裁决 |
终局裁决 |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生效 |
①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 |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 1: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期间 |
计算方法 |
(1)<10年 |
①<5年 |
3个月 |
6个月 |
②≥5年 |
6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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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年 |
①<5年 |
||
②5年≤Y<10年 |
9个月 |
15个月 |
|
③10年≤Y<15年 |
12个月 |
18个月 |
|
④15年≤Y<20年 |
18个月 |
24个月 |
|
⑤≥20年 |
24个月 |
30个月 |
(2)医疗期内的待遇:
①不低于最低工资的 80%。
②不得解除劳动和合同。
③合同期满,延至医疗期满。
④期满后解除合同要给予补偿。
考点 2:工伤的认定
应当认定 |
工作期间;职业病的;出差受伤;上下班+非本人主责 |
视同工伤 |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险救灾中受伤 |
不认定工伤 |
①醉酒或吸毒;②自残或自杀;③故意犯罪 |